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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份,税务机关对某动漫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14年实际发放工资1208.36万元,实际扣除职工教育经费68.72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2.5%,那么,该企业实际可列支30.21万元。但是税务人员指出,动漫企业如果能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动漫产业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要求就是:动漫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这也就意味着对于职工培训费用,能够准确划分的可全额扣除,而没有正确划分的只能比例扣除,差别很大。
该公司虽然是动漫企业,但由于公司一直以来重视技术开发,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财务工作,使得该公司没有按照文件要求单独进行核算,依规定应补征税款。但是,税务机关没有简单地做出补缴税决定,而是认真地对该公司进行了纳税辅导,指导该公司财务人员准确进行财务处理,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并单独进行核算,为企业节约了资金。同时,检查人员还帮助该公司完善了相关管理规定,避免公司再犯同类错误。